2015年12月16日上午,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对两起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侯某、何某分别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政法委工作人员等到厅参加了此次公开宣告。
2015年7月16日21时20分许,侯某驾驶冀F9171X号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8月18日9时20分许,何某驾驶冀F65X37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本罪是过失犯罪,并且侯某、何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侯某、何某的任何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宣布不起诉决定书后,侦查机关从不同角度对侯某、何某进行了训诫,告诫侯某、何某在今后要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帮教机构分析了侯某、何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认为本案情节轻微,请求司法机关对侯某、何某从轻处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政法委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予以了充分肯定,认为此举加大了检察机关的办案透明度,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