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闫某、陈某、敖某、柳某。
因刘某向呼和浩特市某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追讨200余万元工程款未果,其恼羞成怒,便指使闫某、陈某、敖某、柳某、张某(在逃)等人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李某某绑至涞水县。他们在与前来接应的牛某进行交接时,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已经死亡。
检察人员警示,追讨债务需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避免追债无果做出错误判断,一时冲动,最终追悔莫及。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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