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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事故纠纷中报废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
时间:2015-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38月41时许,陈某驾驶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时,与赵某驾驶的小型出租轿车刮碰,造成赵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勘验及调查,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现赵某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102179.45元。赵某所有的出租小轿车因受损严重而报废,赵某主张车辆损失费、停运损失费等财产损失合计178400元。赵某提交事故认定书、保险单、住院病历、车辆损失鉴定书、行驶证、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等证据。 

  陈某辩称,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入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赵某主张的停运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保险公司辩称,陈某驾驶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入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事故发生时,正处于保险责任期间。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停运损失因原告的车辆已经报废,根据保险合同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二、不同观点 

  围绕本案双方的观点和证据,形成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出租车系营运车辆,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报废导致不能营运,停运损失具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车辆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因此,属于财产损失的营运损失保险公司有理赔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所有的出租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严重受损而报废,该出租车已不能修复,丧失了营运的条件和能力,所以赵某主张停运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三、笔者意见 

  (一)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营运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被损车辆在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人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一规定说明,侵权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除赔偿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间接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可请求侵权人赔偿的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二)停运损失应该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了车辆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但是没有规定否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险都属于保险合同的范畴。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条款》第五条: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处于经济、信息的优势地位,上述条款存在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和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停运损失费是否由保险公司承担关键看保险公司是否能举证证明其完成了对投保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三)报废的营运车辆是否存在停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这一批复明确了停运损失费的计算期间为“被损车辆的修复期间。”那些没有修复必要的报废车辆是则不存在“修复期间”的,这些受损车辆是不应该计算停运损失的。而且报废车辆的侵权人赔偿了车辆损失费后,相当于赔偿了整车价值,营运车辆所有人是否再重置营运车辆,何时购置营运车辆,均不以侵权人的意志为转移,难以厘清停运损失费的计算期间。就本案而言,赵某所有的出租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严重受损而报废。该出租车已没有修复的必要,丧失了营运的条件和能力,既然受损车辆长久地停止了营运,也就不存在停运损失。

  综上所述,赵某的出租小轿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严重受损而报废,该车辆已丧失了营运的条件和能力,不能继续营运。本案赵某主张的停运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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