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帮弟弟出头砸人车辆触犯刑律,两个哥哥均被起诉至涞水县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单处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和二千元罚金。
2013年12月21日晚9时许,在涞水县永阳镇东永阳村一饭店门口,冀某驾驶大货车因灯光变换与赵某等人发生冲突,冀某在被追赶过程中联系两个哥哥说自己挨打了。冀某的两个哥哥赶到现场,没有发现冀某,经询问现场围观的人,得知停在现场的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就是与弟弟发生冲突人的车,哥俩遂使用镐柄、石头等对该车进行打砸。经鉴定,该车损坏部位价值人民币8860元。后一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此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二被告人使用镐柄、砖头对他人车辆进行毁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一被告人被认定为自首,两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