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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不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时间:2015-08-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吴某经营建材构件厂。2005年1月,吴某租用黄某位于其厂区东侧的2.3亩承包地,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吴某租用黄某用途途为建造简易道路,禁止对简易道路铺水泥或者沥青进行硬化;约定年租金为2400元;租赁期限约定租赁期为15年;如一方违约,损失由违约方赔偿。2009年,吴某未经黄某同意边在租用的黄某的耕地上建造简易库棚。2010年1月,吴某向黄某支付2010年租金时,黄某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收回其承包地,并将土地恢复成耕地,但吴某拒绝返还。经多次协商未果,2012年6月,黄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吴某将土地恢复原状。

  吴某辩称:租用黄某承包地是事实,对在租用黄某的承包地盖了库房亦无异议。但黄某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且自2005年签订协议,2009年建造库房,黄某于2012年6月才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早已超出诉讼时效。

  二、争议焦点

  关于本案中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如下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合同当事人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于其行为的的性质及后果有足够的认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据此可知,确认合同无效案件同样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不履行性和自始无效的特性,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原则,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笔者意见

  (一)吴某与黄某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因此,在吴某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吴某与黄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黄某的承包地用于建材构件厂的简易道路建设,实际是约定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因此,该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吴某与黄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系无效合同,吴某应返还黄某承包的土地。

  (二)黄某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第一, 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中,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确认,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

  第二、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因此,确定合同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确认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和赔偿请求权,其起算点应该是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因为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请求权必然以合同无效为前提,只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才存在返还财产请求权和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也才会产生。

  本案中,在吴某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吴某与黄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黄某的承包地用于建材构件厂的简易道路建设,实际是约定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因此,该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确定该合同无效。同时,确定合同无效纠纷不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吴某的答辩理由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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