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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精析:修改后民诉法中恶意诉讼的分析和反制
时间:2014-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案例

  2011年3月22日张某因投资需要向陈某借款28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2013年3月22日还款期限届满,陈某多次向张某讨要,张某均未归还。2013年7月陈某诉至法院。2013年10月,陈某胜诉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陈某提供线索,张某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商品房一套。法院前往查封时,发现该房产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经查2013年6月李某于天津市某法院起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欠款40万元,张某当庭自认。后经天津市某法院对张某该处房产进行查封至今。据陈某称张某与李某为表兄弟关系,且张某日常经济条件尚可,并无向李某借款40万元的需要。因此陈某认为张某与李某系恶意使用虚假诉讼以逃避执行。

  二、恶意诉讼的分析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人利用审判权威和法律程序的强制力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人们将此统称为“恶意诉讼”。在我国以往的民事诉讼法及民事实体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规制恶意诉讼的明确规定,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其不能进行有效的遏制。

  在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多种多样,其中案例中提到借款纠纷则是恶意诉讼的重灾区,恶意诉讼有一下几点特征: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应为恶意,意图通过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实现不正当的目的。第二,行为人在形式上是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其三,恶意诉讼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新民诉法对恶意诉讼的反制

  1、恶意诉讼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恶意诉讼只要当手段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其行为依妨害作证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2、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确立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如果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利益受到侵害,第三人可以通过这两种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当事人一旦遇到虚假诉讼的错误判决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应及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启动抗诉程序,启动再审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同时,案外第三人事后救济的权利,并不能取代法院立案和审理中的谨慎审查与防范的职责。要求法官练就一副“火眼金睛”,全力识破恶意诉讼案件,据此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直接驳回恶意诉讼人的请求。

  综上,修改后民诉法从基本原则上倡导诚信诉讼,以诚信原则作为规制恶意诉讼的理论基础;同时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并采取强制措施和案外第三人可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可以说,民事诉讼法已经建构了较以往更为全面的规制恶意诉讼的程序法体系。从长远看,打击恶意诉讼尚缺少刑法依据,笔者建议通过修订《刑法》,增设诉讼诈骗罪,以便使打击虚假诉讼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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