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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做好基层涉检访案件化解工作
时间:2014-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两年来,基层检察机关按照上级院统一安排部署,通过深入开展集中清理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及案件评查、集中化解涉法涉诉进京重复访案件攻坚会战等专项工作,化解了一大批涉检信访案件,一些久拖未决的信访积案也得到了有效解决,社会反响较好。如我院自2010年开展集中清理信访积案和案件评查以来,共化解信访积案5件5人,进行案件评查3件3人,特别是在今年全国“两会”前成功化解了两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涉检信访案件,有力维护了“两会”期间全县社会稳定。但面对着今年的特殊年份,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以往经验证明,越是特殊时期,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集中增长趋势,从我院1至5月份的受理信访量来看,同比增长了20%,维稳形势复杂,维稳任务艰巨,做好今年的涉检访案件化解工作具有特殊政治意义,也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那么如何有效化解涉检访案件呢?

  一、要正确分析,科学研判,深刻把握涉检信访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

  信访无小事,件件系民心。检察机关肩负着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依法妥善处理好群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近两年来我院受理的信访案件进行分析研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赴省初访量较大,越级访突出。共发生赴省初访4件4人次,而且大多数上访人都是直接到省接访中心反映,市、县两级院对这些上访人的基本情况、主要诉求和基本案情等信息无法掌握,存在盲区和死角;二是涉检访数量偏高,重点办案环节凸现。经过认真甄别,属于涉检访的案件有8件,其中,大多属于要求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和不服法院判决、控告法官枉法裁判的案件以及控告公安干警违法违纪办案的案件,还有一些是程序中和对终结决定不服的案件;三是非涉检访数量偏大。共发生非涉检访案件22件,说明对反映的问题重视不够,释法说理工作不到位;四是重复访处理机制不健全,反弹现象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对上访人诉求不能及时解决,造成上访人重复上访特别是已做出结论和已经依法强制终结的案件没有做好后续工作。

  涉检访案件的成因是多方面、多元化的。从检察机关自身分析查找原因,主要是:一是领导重视不够。个别领导特别是单位主要领导没有真正的把涉检访工作重视起来,更没有站在全局的高度去通盘考虑和科学谋划,缺乏更深层次的分析研判和调查研究,简单地判断不属涉检访而一推了之,普遍存在侥幸心里;分管领导对涉检访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发现问题不是主动作为而是消极推托,没能很好地落实“一岗双责”,缺乏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二是接访人员素质不高,接、办访能力较弱。对上访人不是认真地接待,而是敷衍塞责,尤其对缠访缠诉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心理上存在厌烦情绪,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或不能依法正确处理;三是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比较突出。在执法方式、执法行为、执法作风、检察职业道德、对外交往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泄露案情、执法不公等问题。个别干警执法素质不高,工作拖拉,用语生硬、冷漠,说理不充分,使信访人一知半解,对检察机关所作的决定和处理不服,产生距离感和不信任感,从而引起上访;四是不能秉公执法,依法办案。受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和影响,束手束脚,不能依法秉公办案,导致发生了本不该发生的信访案件;五是信访群众自身方面的原因。少数信访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职能错误理解,造成很多本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长期积压在检察机关。加之,对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期望值过高,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不达目的不罢访,导致一些本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缠访在检察机关。六是对无理访和非正常访等违法访打击力度不够。特别是对一些闹访、缠访、以访牟利等违法访案件没有依法得到严厉打击和处理,纵容了上访群众无理无序越级重复上访,扰乱了访序,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

  二、要因案施策,综合施治,把解决问题作为化解涉检访案件的第一责任

  做好涉检信访工作一定要紧紧围绕“事要解决、人要息访、气顺心安”这个工作目标,坚持把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作为第一责任,贯穿检察工作始终,突出当前化解息诉工作的重点,因案施策,综合施治,重力息访。

  一是认真落实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要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首办责任单位,落实首办责任人,依法妥善处理群众初访。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举报,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依法及时办理并答复,确保将人员吸附在当地,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要向群众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尽可能地进行协调提供帮助,坚决杜绝冷、硬、横、推,严把接待第一关,有效减少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的发生。二是压实责任,切实解决好重复访。对已经发生的重复访未结案件,要按照“一案一名包案领导、一个工作专班、一套化解方案、一份会办纪要、一套稳控措施”的要求,院领导要亲自包案,责任到人,列出时间表,限期办结。三是全面推行信访代理制度。要按照有关信访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要求,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要严格落实、执行好代理工作制度,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四是建立案件回访机制。对已经办结息诉的涉检访案件,主办人要及时组织进行回访,与上访群众交朋友,防止矛盾纠纷反复。五是做好强制终结案件后续稳控工作。对已经强制终结的案件仍上访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教育稳控。积极配合上访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稳控责任主体,做好上访人释法明理和化解息诉工作,不定期进行回访,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防止引发上访人过激行为或意外事件。六是加大依法打击工作力度。对无理访、闹访、缠访、非法访、以访牟利、组织、策划、煽动群众闹事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依法打击。对典型案例,依法打击的同时,予以公开曝光,形成有利于解决问题、规范信访秩序的良好氛围。

  三、要规范执法,提升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涉检访案件的发生

  质量是执法办案的生命和灵魂。涉检访问题的发生,根源是我们执法中存在瑕疵。因此,预防涉检访最有效的办法和根本措施就是消除各办案环节的执法瑕疵,严格依法办案,公正执法。

  一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把《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要求落实到执法办案工作实践中,作为执法办案活动的具体指引,进一步完善考评标准,健全案件管理机制,加强对执法全过程的动态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办案行为,着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坚决纠正检察环节发生的不公正、不作为、不严格、不文明、不规范等问题,以办案质量和效率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特别是对检察机关做出的最终处理的案件,如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等,凡相关人员不服的,要全面推行释法说理制度,耐心说服引导,使信访人理顺情绪,心悦诚服。二是严格督察督办责任。上级检察机关要采取明察暗访、案件调度、检察长督办令等形式,对基层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接访、案件终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等进行督导。对程序中的信访案件逐案进行督导,逐级落实办案部门和检察环节的信访责任。重点加大对重信重访案件的监督,坚持做到依法按政策办事与解决问题相结合,坚持救济、教育疏导与依法处理相结合,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涉检信访突出问题,真正做到定分止争、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实现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要按照有关责任追究规定,切实强化执法责任,对有关信访积案严格责任倒查,责任倒查情况列入《检察干警执法瑕疵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达到警示教育干警、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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